■法官建議
  除了上述的典型案例,就如何簽訂一個妥當的借款合同,法官給出了建議:
  一、借款時寫“借條”、不寫“欠條”。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具的借款憑證,表明雙方有借款關係;而欠條通常要基於雙方曾有經濟往來,是一種結算憑證。
  二、借款可將雙方約定利息寫進借條。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只要雙方約定的利息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都受法律保護,口頭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一旦發生糾紛,除借款人承認的,一般都視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的利息訴請也往往不會被法院支持。
  三、借條一般最好約定借期和利息的起算點,可以約定還款期和逾期未還的罰責,以避免欠款一方長久不還欠款而造成權利人再想主張權利時超過訴訟時效。
  四、借條上的出借人、借款人要寫準確姓名並避免同音不同字。即使是親戚、朋友之間的借款,也寫明與當事人身份證件上相同的姓名,避免寫成“王兄”、“李姐”、“阿梅”等等,最好在落款處加上借款人或欠款人的身份證號碼,以便發生糾紛起訴時,根據法律要求要有明確的當事人才可以被法院受理。如果是公司借款,還應當關註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門註銷、公司的準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稱。
  五、借條內容要表述清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和誤解。如甲向乙借款6萬元,後甲還了乙2萬元,甲重新給乙寫了借條一份:“甲借乙6萬元,現還欠款兩萬元”,這裡的“還”字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也可以理解為“還(hai)差欠款”,如果產生歧義,對出借人不利。
  六、借條或欠條最好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避免有一方在條據上做手腳。
  (原標題:模棱兩可的字眼切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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